拖欠工资一年半 七旬老太起诉维权获支持

  发布时间:2010-05-24 09:55:31


    青原法院网讯  2010年5月19日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七旬老太为一工厂烧饭看厂一年半,却未领到工资,起诉要求工厂合伙人支付工资的案件,一审判决被告刘宝根、刘伦棚、张雄华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连带支付原告胡云玉工资5295元。

    2007年8月17日,刘宝根、刘伦棚、张雄华等人合伙在吉安市青原区富滩镇螺滩电站附近租用刘宝根的场地进行禾草等生产加工时,雇请胡云玉做饭。双方口头约定,包吃住,每月工资350元。胡云玉为该厂做饭两三个月后,因厂方停止生产,胡云玉便看守该场地至2009年1月8日,共为刘宝根、刘伦棚、张雄华等合伙人实际务工16个月零21天,共计工资5845元。期间,刘宝根方支付了一个月工资,张雄华另支付了200元工资,拖欠工资5295元。胡云玉多次要求各合伙人付该工资未果,无奈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间的劳务关系合法有效。被告方应及时支付原告的工资。被告方为合伙关系,合伙人对合伙期间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原告在为被告方提供劳务期间,没有任何合伙人向原告提出解除合同,因此,原告的全部工资为合伙期间的债务。一审法院遂做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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