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原告姚华因怀孕于2013年6月7日、7月10日、9月4日先后在被告吉安市某医院进行孕检,被告均未告知原告所孕胎儿心脏有问题。2013年11月7日,原告姚华在吉安市妇幼保健院生育男孩罗洋,罗洋在该院进行彩色超声诊断检查,显示其患有小儿先天性心脏病。11月9日,原告姚华的出院记录上出院诊断一栏中注明了其系头位分娩、新生儿先天性心脏病。2013年12月27日,原告姚华带着罗洋到南昌大学第二附属医院进行彩超检查,超声提示:先天性心脏病。此后,原、被告自己多次协商赔偿未果。经鉴定,鉴定意见认为吉安市某医院为姚华进行产检的诊疗行为中存在认知水平及技术水平欠佳,对孕妇未尽到告知义务及特殊注意义务,沟通不到位,存在过错;然而患者自身未注意B超报告单中提示的非胎儿畸形筛查,而未至具有筛查资质的医院进行胎儿系统筛查,致使胎儿错误出生亦负有一定的责任,且新生儿所患有的疾病属先天性心脏病,此为自身疾病,医方与畸形胎儿错误出生存在因果关系,拟定其过错参与度为50-60%,故最终鉴定意见为吉安市某医院为姚华进行产检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过错与畸形胎儿错误出生存在因果关系,拟定其过错参与度为50-60%。此后,因原、被告对赔偿未达成一致意见,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承担60%的赔偿责任,赔偿经济损失79026元。2014年9月9日,罗洋因病情恶化病逝。(文内人物均为化名)
断案:
法院审理认为,进行产前检查,是积极响应国家优生优育号召的具体体现,也是所有父母了解胎儿生育发育及健康状况、生育健康婴儿所采取的一项积极措施。产前检查的结果,是胎儿父母选择生育或放弃生育的重要依据。原告出于对被告的信任,到被告处进行产前检查,由于被告吉安市某医院为原告姚华进行产检的诊疗行为中存在认知水平及技术水平瑕疵,对孕妇未尽到告知义务及提示特殊注意义务,医患双方沟通不到位,存在过错,使原告失去了放弃生育的选择权,且被告的过错行为导致原告抚养和监护义务的增加,被告应当对原告增加部分损失31392.29元(含医疗费9601.29元、丧葬费21791元)承担55%的赔偿责任即17265.75元。同时因被告诊疗行为的缺陷与不足,给两原告造成了一定的精神痛苦,虽然原告小孩罗洋的死亡与医院的诊疗行为并无因果关系,考虑案件客观实际及被告的过错参与度,本院酌定其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综上,法院判决被告吉安市某医院应赔偿原告姚华因小孩罗洋生病致死亡所产生的医疗费、丧葬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合计22765.7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