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原法院网讯 近日,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依据新《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举行了首例执行案件案外人执行异议公开听证会,依法裁定驳回了执行案外人王建国(化名)要求法院终止对查封车辆进行变卖的执行异议。
被执行人王根发(化名)于2014年9月5日向申请执行人颜克敏(化名)借款10万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协议书并注明以车牌号为赣D58XXX号小轿车作为担保物。因王根发到期未还款,颜克敏起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判决王根发归还借款10万元及利息,并查封了王根发所有的小轿车。
因王根发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颜克敏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王建国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称其与王根发于2014年7月30日签订了以10万元价格买下赣D58XXX号小轿车的协议书,并于2014年8月20日将10万元购车款全部支付给了王根发,车辆也已实际交付使用,要求法院终止对该车辆的查封执行裁定。
为规范审查程序,保障当事人的基本权利,青原区法院决定组织召开执行异议听证会。听证会上,案外人王建国向合议庭提交了协议、收条、账户交易明细等证据和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申请执行人颜克敏则提供了借款协议书、借条、保证书、转账凭证、车辆注册登记证、行驶证等证据证明。
经法院审查查明,案外人王建国、被执行人王根发、证人刘某系同乡关系,提供的证据及证人证言无法证实双方签订协议的真实性,也不能证明其支取的10万元现金是否与王根发有关。案外人在未能取得车辆所属相关证件、明知无法办理车辆登记过户手续的情况下,仍全额现金支付购车款,并在购车后仍将车辆交给王根发使用,上述行为明显与通常交易习惯不符,故无法认定案外人与被执行人之间是否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经合议庭合议后,裁定驳回了案外人的执行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