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期满一天 肇事自已全赔

  发布时间:2009-12-03 15:50:31


    青原法院网讯  由于未能及时续保,结果车子偏偏就在保险期满后的第一天撞伤人,被告某有色金属有限公司的老总在法庭上后悔不已,连称工作上的疏忽大意引发的教训太深刻。12月3日,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熊某赔偿原告涂某医疗费、误工费、物损费等共计2.8万元,品除被告某有色金属有限公司已支付的医疗费1.1万元,尚应赔偿1.7万元,被告某有色金属有限公司对被告熊某以上赔偿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09年5月12日21时许,被告熊某驾驶车主为被告某有色金属有限公司的越野客车沿105国道由南向北行驶至1924KM路段时,不慎撞到前方同方向行驶的由原告涂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造成原告涂某受伤和越野客车、电动自行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熊某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涂某不承担责任。事故发生时越野客车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刚刚期满一天。事故发生后涂某住院治疗花费了医疗费13345元,经鉴定结论为车祸外伤所致全身多处挫裂伤,损伤程度为轻微伤甲级,后续医疗费800元。事后被告某有色金属有限公司支付了涂某医疗费11000元,由于双方对涂某的其他经济损失赔偿协商不成,涂某将熊某和公司一并起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熊某驾驶的越野客车与原告涂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致使发生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熊某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涂某不负事故责任,该事故责任划分符合案件客观实际,法院对该事故认定书的证明效力予以认定。由于被告某有色金属有限公司作为肇事车越野客车的车主,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致使原告在事故发生后不能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得到赔偿,且被告某有色金属有限公司在诉讼中也未提供证据证明肇事司机被告熊某在事发当天驾驶越野客车系个人行为还是职务行为,故对原告涂某要求两被告连带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物损费等的诉讼请求均符合客观实际,应予支持,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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