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怒本不该 伤人获刑罚

  发布时间:2015-09-18 09:04:23


    青原法院网讯  虽然道路越来越宽,但是汽车保有量也越来越高,道路上的路怒伤人事件频现报端,有形无形原因使人们感到情绪烦躁不安,稍微一刺激就点着火了,轻则谩骂、重则伤人,甚至酿成刑事案件。9月17日,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就当庭宣判了一起“路怒”引发的刑事案件,判处被告人刘平管制六个月。被告人刘平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2015年2月9日15时许,被害人黄小根驾驶一辆农用车从永丰县往青原区东固畲族乡方向行驶,在行驶到东固畲族乡江口村月形自然村路段时,因为欲超过前面同向行驶的由被告人刘平驾驶的小轿车,差点引起车辆刮蹭。被告人刘平见状很生气,遂驾车将黄小根逼停,下车把黄小根从农用车上拉下来,双方因此发生争执并打架,二人均受伤。经鉴定,被害人黄小根的伤情为轻伤二级,被告人刘平为轻微伤。

    案发后,被告人刘平于2015年2月9日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于2015年3月16日与被害人黄小根自愿达成刑事和解协议,被告人刘平赔偿给了被害人黄小根医疗费等费用计人民币30000元,被告人刘平的行为得到了被害人黄小根的谅解。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平因被害人黄小根超车而发生争执并互殴,致被害人黄小根的伤情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告人刘平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对被告人刘平予以从轻处罚。同时考虑到本案双方均有过错,且事后被告人刘平与被害人黄小根双方自愿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被告人刘平的行为得到了被害人黄小根的谅解,对被告人刘平予以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秦苑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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