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迫卖淫本不该 花样少年获刑罚

  发布时间:2009-12-03 15:32:10


    青原法院网讯  12月3日,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强迫卖淫案件,一审判处被告人谢某犯强迫卖淫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3000元。

    被告人谢某为18岁年轻人,2009年3月31日,谢某以旅游以名,将被害人李某从东莞市骗至青原区要求受害人李某去卖淫,见李某不从,即对被害人李某采取打耳光、用脚踢、用衣架抽打等方式,迫使被害人李某去卖淫。次日,谢某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害人李某被解救。经鉴定, 被害人李某的伤势为轻微伤丙级。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谢某的行为已构成强迫卖淫罪。由于被告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致使被害人未去卖淫,被告人谢某的强迫卖淫行为属犯罪未遂,同时被告人谢某能自愿认罪,故对其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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