疏忽大意酿火灾 投案自首获缓刑
作者:青原区人民法院 肖巍 发布时间:2009-12-03 15:31:34
青原法院网讯 2009年12月3日,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失火案件,一审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2009年3月3日上午,被告人王某携带铁锹和廉刀来到位于青原区富滩镇古富村委会一山脚下的责任田铲田埂草,因嫌麻烦就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点燃田埂上的杂草,因风大,大火很快烧过田埂上的一个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因疏忽大意引发森林火灾,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鉴于其具有自首情节,且系过失犯罪,并赔偿了被害单位部分经济损失, 有悔罪表现,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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