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事起纷争 赔偿又获刑

  发布时间:2009-11-30 14:13:46


    青原法院网讯  2009年11月30日,青原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故意伤害案件,一审判处被告人郭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2009年6月3日14时许,被害人胡仁在打“摩的”时,与“摩的”司机即被告人郭某因为车费价格发生争执,并被郭某推了一下。随后被害人胡仁叫人一起找到被告人郭某理论,双方再次发生争执。被告人郭某随即打电话叫其弟郭某某(在逃)过来帮忙打架。在互殴过程中,郭某某从旁边的花坛处捡起半块砖头,朝被害人胡仁的头部连续击打,将被害人胡仁当场打倒在地。后经法医鉴定,被害人胡仁的伤情为重伤乙级。后被害人胡仁与被告人郭某的亲属自愿达成民事赔偿协议,被告人郭某赔偿给了被害人胡仁医药费等共计25000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郭某在与被害人胡仁发生争执被打后,邀请其弟前来帮忙打架,用砖头打伤被害人胡仁,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告人郭某自愿认罪,且与被害人胡仁达成了民事赔偿调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其行为得到了被害人胡仁的谅解,对被告人郭某予以从轻处罚,依法对被告人郭某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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