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伐林木本不该 主动投案获轻刑

  发布时间:2009-11-30 14:12:04


    青原法院网讯  11月30日,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盗伐林木案,一审判处被告人刘明犯管制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

    2009年4月3日,被告人刘明驾驶农用车到青原区某林场“上下坑”山场,找到生产松木的民工张XX、蒋XX谎称其有采伐杉木指标,并帮其采伐杉木。3人于当天带油锯到青原区白云山林场“上下坑”山场采伐杉木42株,所盗杉原木折立木蓄积6.423立方米,并制成2米及2.4米长的杉原木。被告人刘明在将该盗伐的杉木装运出工区时,被青原区某林场工作人员发现并拦截,将所盗伐的杉木卸在了工区。案发后,被告人刘明于2009年4月29日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明的行为已构成盗伐林木罪。但考虑到其在案发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予以从轻处罚,遂作出如上判决。宣判后被告人刘明表示服判,未予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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