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工起纠纷 法院来调解

  发布时间:2009-11-30 12:05:17


    青原法院网讯  “感谢法院同志的细致工作,让我们由冤家又成为了好朋友!有你们这样的法官,以后我在贸易广场做生意更安心啦!”11月30日上午,吉安贸易广场某家电商行傅老板紧握法官的手,连声道谢。至此,原告某家电商行在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起诉被告彭某劳动争议一案调解结案,由原告某家电商行一次性支付被告彭某12000元,双方劳动争议、货款争议全部清结。

    2005年5月-2009年5月底,被告彭某在原告某家电商行从事市场营销工作,后双方因劳动争议申诉到青原区人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经调解无效后,裁决家电商行解除与彭某的劳动关系,支付彭某经济补偿金4000元、双倍工资17000元,并为彭某补缴2005年5月-2009年5月期间的社会保险。家电商行不服该裁决书,认为彭某在工作期间连续旷工累计超过10天以上,严重违反了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遂起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该裁决书,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主审法官详细了解整个案件案情后,发现彭某在该家电商行已工作多年,与傅老板关系一直很好,两人后来也是为生意上的事闹矛盾,只要做通双方的思想工作,应该有调解的可能。主审法官多次将双方召集在一起协调,从法律、情理等各方面做工作,指出在这件事上双方都有做的不妥之处,应该互谅互让。经过法官的悉心调解,双方当事人终于握手言和,对处理结果均表示非常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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