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人合伙修公路 拖欠运费须偿付

  发布时间:2009-11-26 11:12:37


    青原法院网讯  11月26日,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李某、彭某、秦某连带偿付原告丁某运费32000元及其逾期付款利息。

    2007年被告李某、彭某、秦某在合伙承包吉安县敖城镇前岭至礼溪水泥路建设工程施工期间,由原告为三被告所承包工程运输水泥,至2007年11月5日经双方结算,三被告尚欠原告运输费32000元,当天由三被告雇请的员工周某向原告出具了一张欠条,三被告也于2009年1月20日在该欠条上签名认可,但三被告至今仍拖欠该款未付,经原告多次催讨无果,无奈之下,原告遂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丁某与被告李某、彭某、秦某之间建立的货物运输法律关系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被告李某、彭某、秦某在合伙承包建设工程施工期间,原告为其运输水泥,至2007年11月5日经双方结算,三被告尚欠原告水泥运费32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李某、彭某、秦某拖欠原告水泥运费不及时支付,违反了民事活动中的诚实信用原则,三被告对合伙的债务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现原告主张要求三被告支付水泥运费32000元,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该款自2007年11月6日至实际付清之日的利息,合理合法,应予支持,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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