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钱不能抵工资 法院判决公司胜诉

  发布时间:2009-11-26 11:11:53


    青原法院网讯  2009年11月26日,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判决被告胡自在偿还原告某销售公司借款3000元。

    2008年11月胡自在受聘于某销售公司从事于销售工作,劳动合同从2008年11月至2009年4月。2009年3月,由于公司拖欠了胡自在3个月工资未付,于是胡自在便向公司借款3000元,并向公司出具了欠条。合同到期后,胡自在便不再上班,但其欠款也一直未偿还。2009年10月,某销售公司便将胡自在诉至法院。胡自在称公司拖欠了他的工资,工资与借款相品除,他并不欠公司钱。而且他是以借款的形式支取工资,本案应属于劳动纠纷,应该先经过劳动仲裁部门先行仲裁。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向原告某销售公司借款3000元,并出具了欠条,双方形成了一种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依法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应承担归还欠款的义务,被告提出的工资属劳动争议纠纷,与本案的民间借贷纠纷是两种法律关系,被告可另行主张。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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