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原法院网讯 2009年11月25日,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保管合同纠纷,由于仅向物业交纳了物业费,而没有向物业交纳车辆看管费,一审判决驳回原告曾某的诉讼请求。
现年30岁的曾某家住某小区内,2009年4月曾某为方便上班,于是购了一辆五羊红色两轮摩托车,价值5600元。该摩托车一直存放于小区车棚内。2009年10月3日晚,摩托车被盗,曾某即向派出所报了案,但至今案件并未侦破。曾某找到小区物业要求赔偿,但被物业公司拒绝,故曾某诉至法院。
物业公司向法庭出示了其经物价部门认可的收费标准,其每月向曾某及其他住户所收的物业费为30元,但这不包含摩托车看管费,摩托车看管费是每月10元,但曾某并未交纳该费用,也没有与物业公司签订保管合同。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没有向被告物业公司交纳相交的看管费用,没有签订保管合同,也没有办理车辆看管手续,原、被告之间没有形成车辆保管关系,故被告对原告的车辆丢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依法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