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夫不履行离婚协议 起诉要求补偿款法院调解

  发布时间:2009-11-25 09:57:57


    青原法院网讯  俗话说一言九鼎,但是有些人就是不讲信用。2009年11月25日,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要求前夫履行离婚协议的案件,经调解,被告张华自愿于2010年10月30日前付清欠原告刘凤英的生活补偿费15000元。

    2007年5月18日,张华与刘凤双方在吉安市吉州区民政局登记离婚时,双方签订《自愿离婚协议书》约定:女方(原告)因无经济来源,生活困难,男方(被告)一次性给付女方经济补偿款费计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并约定今后如有纠纷,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协议离婚后,张华未在约定的期限内给付原告补偿费,刘凤英多次向张华催付未果,无奈刘凤英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离婚协议书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都应该自动履行。法院多次组织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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