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原法院网讯 二手房买卖,因为天然气初装费起争执,谁该为此买单呢?2009年11月24日,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判决驳回原告邓某要求被告胡某支付天然气初装费3000元的诉讼请求。
邓某与胡某于2008年底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邓某将其所有的一套商品房出卖给胡某,价款为278000元,若发生与邓某有关的产权纠纷或者债权债务纠纷,由邓某负责,与胡某无关。在房屋交易后,邓某仍欠开发商天然气初装费3000元。为此,双方发生纠纷,诉至法院。
邓某认为,胡某买房后,是天然气的实际受益人,此费用应由其承担。被告胡某则认为,因为在购买房屋时,经确认房屋具备入住资格才与原告达成了买卖协议,且合同已对房屋的债权债务有约定,所以应该由原告自行承担这笔费用。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邓某已将房屋卖给了胡某,但支付开发商天然气初装费是房屋出售前的债务,且在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中已有明确约定。同时,房屋的出售并不导致债务的灭失或者转移,因此,此天然气初装费应由原告取某负担。故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