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原法院网讯 汽贸公司委托他人将无牌无保险新车从4S店开回公司途中,驾驶人将车撞到树上致新车损坏,汽贸公司诉至法院请求赔偿车辆损失费及车辆贬值费等损失。近日,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2015年1月28日,原告宏大汽贸公司电话委托被告欧阳文到吉安市青原区大众4S店接一辆POLO型号新轿车到原告位于永新县的门面,后由于被告欧阳文没有时间,遂电话委托被告邹明,要其将该车送到永新县。当天中午12时左右,被告邹明接车开往永新县时在吉安县永阳路段发生了事故,被告邹明驾驶车辆撞到公路旁的路上,造成车辆严重损毁。经鉴定,该车辆损失价格为42455元,贬值价格为21255元,花费鉴定费3087元。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两个,一是未驾车的被告欧阳文是否要承担责任,二是车辆贬值费是否应得到支持。原告电话要求被告欧阳文去吉安青原区大众4S店接一辆新POLO车回原告所在永新县的店面,双方形成了委托合同关系,被告欧阳文应按委托人的要求亲自处理被委托的事务。但被告欧阳文因无时间,未经原告的同意将该委托事项转委托给被告邹明,被告邹明在将车开回永新途中,在吉安县永阳路段发生事故,被告欧阳文应对被告邹明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关于车辆贬值费,因该车是一辆待售的新车,发生事故后,即使经过专业的修理,其安全性、操控性、耐久性等各方面的性能还是会有所下降,人们对购买事故车都持谨慎态度,大部分人甚至不愿意购买事故车,甚至无法接受事故车,车辆的价值必然会受到影响,故本院对该车辆的贬值损失予以认定。但由于原告明知该车是待售新车,未上牌、未保险,仍委托他人将车从吉安市青原区开回吉安市永新县,应承担50%的责任。判决生效后,被告已自动履行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