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未告知债务人 转让对债务人无效

  发布时间:2009-11-24 15:13:02


    青原法院网讯  2009年11月24日,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判决驳回原告何某的诉讼请求。

    2008年4月吴某由于做生意急需资金,便向李某借款5万元周转,并约定一年后按期归还。2009年4月,借款到期后,吴某并未如约还款,李某无奈之下将此债权转让给了何某。2009年10月,何某将吴某起诉至法院。何某在法庭上出示了吴某出具的欠条及其与李某之间的债权转让协议和声明,但对于债权转让已合法告知了吴某一事并未举证。并且吴某声称并不知道该债权已经转让。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合同法规定,债权转让未告知债务人的,该债权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故原告何某无权要求被告吴某向其偿还债务,遂依法做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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