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原法院网讯 租赁房屋时一定要经过所有房主同意,否则则会造成租赁合同无效的结果。2009年11月20日,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一审判决周某、金某所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无效,被告将所收房租及押金2300元退还。
周某是某大学的学生,为了方便生活和学习,看中了大学附近的一套房屋,并于2009年10月30日与房东金某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租期一年,租金每月300元,每半年交纳一次,并交纳500元押金。周某刚搬进没多久,另一房东刘某找到周某,要求周某搬走,并声称房屋是刘某与金某共同所有,租房没有经过刘某同意,合同无效。但金某称房子他也有份,租赁合同有效,可以继续履行。无奈之下,周某只好将房东金某起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房屋产权证是证明房屋所有权的有效证明,该证据可以证明所出租的房屋系金某与刘某共同所有,没有经过共有人的出租是无效的。故原、被告所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是无效的,被告应将所收取的租金及押金返还给原告。故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