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原法院网讯 本为卖建房指标赚钱,谁知履行不能反倒赔偿了违约金。2009年11月19日,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买卖建房指标的合同纠纷,一审判决被告杨某返还原告胡某预付款15000元,并支付违约金3000元。
2008年11月,杨某所在单位为照顾本单位职工住房,发给每人一个建房指标,约定得指标者可在单位内部集资建房。2009年4月份,杨某将该指标卖给胡某,并当场收取了15000元预付款,并约定,若违约则支付违约金3000元。事后,杨某与胡某的事被单位得知,单位表示,该指标是照顾本单位职工,不能由外单位的人员参与。为此。胡某将杨某诉至法院,要求杨某返还预付款15000元,并支付违约金3000元。杨某对买卖建房指标及收取预付款一事并不否认,但是认为,不能履行合同的原因在于单位,并不在于其本人,其并不是故意不履行合同,故不同意支付违约金。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达成的买卖建房指标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依法成立,受法律保护。杨某既然已经收取了胡某的预付款,就应履行合同。现在杨某的合同义务无法履行,应承担违约责任。故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