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原法院网讯 2009年11月18日,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树干坠落致人损害的赔偿纠纷案件,一审判决树木管理人何某赔偿原告胡某医疗费误工费等3436元。
2009年5月18日上午,胡某骑自行车回家行至其家小道时,被树上断落的树枝砸中致使胡某头部受伤。随后,胡某被送往医院进行抢救,经诊断为颅骨受伤。住院治疗5天,支付医疗费3220元。胡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树木管理人何某赔偿其各种经济损失共计3436元。而何某则认为,胡某的起诉没有道理,因为胡某的伤害不是其造成的,其在道旁栽植的树木已多年,且是因为大风的原因将树枝吹断,造成胡某头部伤害,实属于自然灾害。因此,不负担任何责任。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何某在其家道旁栽植的树木已多年,应当对树木进行管理。由于疏于管理,致使在大风天气条件下,树上枯枝被大风吹断,砸中骑自行车路过的胡某头部,从而导致原告受伤,给原告身心健康造成了损害,被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16条第三项规定:树木倾倒、折断或者果实坠落致人损害的,适用《民法通则》第126条的规定:筑物或者其它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因树木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是指树木倾倒、折断或者果实坠落致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受到损害,所以树木致害的责任只能由致害树木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担。故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