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原法院网讯 搭乘朋友外出游玩,不料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引起纠纷,善意同乘是否需要担责?5月30日,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经调解,被告刘伟赔偿原告张丹玲各项损失5000元。
原告张丹玲与被告刘伟系同学关系。2016年4月2日,原、被告与其他同学相约去青原山烧烤。因两家相聚不远,没有摩托车驾驶证的刘伟仍主动提出自己骑摩托车搭乘张丹玲一同前往。二人行驶到105国道时,刘伟因闯红灯避让车辆不及摔倒在地,造成张丹玲脸部擦伤,经治疗花费医疗费10397.86元。事后因刘伟不肯赔偿,原告张丹玲一纸诉状将刘伟告上法庭。刘伟觉得自己好心搭乘原告,发生意外后摩托车也修了一千多,还应赔钱很冤枉。
主审法官了解了案情和双方关系后,组织原、被告进行调解,指出被告刘伟没有驾驶资格仍驾驶摩托车搭人属违法驾驶,因闯红灯行为造成自己和他人受伤,应负事故主要责任。原告张丹玲明知刘伟没有驾照仍然搭乘也有过错。张丹玲脸部擦伤,花费了医疗费,但刘伟也系事出好意,朋友之间应该互谅互解。经过耐心的讲法释理,刘伟表示愿意赔偿原告张丹玲的损失,原告也表示自己起诉主要是家里人意见,其实也不愿就此伤了和气,愿意放弃部分赔偿要求。最终在法院调解下,双方当事人达成了赔偿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