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用人令司机加速 致伤他人共担责

  发布时间:2009-11-17 16:11:32


    青原法院网讯  汽车租用人在雨天令汽车司机加速行驶,造成行人受伤,汽车租用人应承担指示过失责任。2009年11月17日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了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判决汽车租用人曾某赔偿原告施某各项损失4176元的30%,司机况某赔偿原告各项损失的70%。

    2009年4月5日,从事加工制造的曾某因为一笔订单急需用车,于是租用了况某的赣D902xx的小车运输货物。由于正在下小雨,运输的路况不是很好。为了能尽早将货物运输到位,曾某多次催促司机况某超速行驶,当车行驶至某路段时,小车将行人施某撞倒,致施某小腿骨折,给原告造成了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共计4176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曾某租用况某的汽车运输,况某为曾某提供运送行为,两人之间形成了一种承揽关系。曾某令司机超速行驶,是命令况某违章驾驶,可视为其作为定作人在指示上存在有过失责任。曾某应在其过错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况某作为司机应当明知超速行驶是一种违章行为,作为司机和车主,其应承担原告损失的主要责任。故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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