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原法院网讯 母犬在家门口打谷机内生育狗崽后,主人没有抱回,哪料邻家四岁孩童前去耍狗崽,被母犬咬伤致残。饲养的动物致人伤害,是否需要承担责任,承担怎样的责任?10月31日,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动物致人损害责任纠纷案件,肇事犬的主人万德才、万小伟父子被判赔偿伤者13万元。
原告万喜与两被告万德才、万小伟父子系邻居,两家房屋前后相邻。两被告共同居住生活,家里养了一只母犬。2015年7月18日,被告所养的母犬在门口打谷机内生了四只狗崽,因该犬平日较为温顺,故两被告没有将狗抱回家中。邻家四岁孩童万喜听说被告家下了狗崽后,在其父母留其一个人玩耍时偷偷到打谷机里耍狗崽,不幸被母狗咬掉左耳、手臂也被咬伤。受伤后,原告万喜被送往吉安、南昌等地治疗,医疗费15000元均由被告万德才支付。后经鉴定,原告左耳廓缺失,为八级伤残,残疾辅助器具适配费8万元。庭审中,被告万德才认为狗是自己一人所养,与儿子万小伟无关。孩童万喜自己去耍狗崽导致伤害,自己也全部支付了医疗费用,故不应再赔偿。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害他人生活。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被告在自家母犬产崽后,未积极采取安全措施,以致原告被狗咬伤致残。被告万小伟系与其父亲万德才共同生活在一起的家庭成员,应当视被告为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其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原告万喜父母作为孩子监护人,没有警惕到家门口危险因素,教育、照看孩子以远离危险,未尽到管理和教育被监护人责任,可减轻两被告的侵权责任。综上,法院作出判决,两被告因管理饲养动物不当,被判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3万元。(文中人物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