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定违约金过高 显失公平只支持利息

  发布时间:2009-11-09 10:04:37


    青原法院网讯  2009年11月9日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合伙协议纠纷,一审判决被告李某支付退伙款2万元及违约金2341元。

    李某和吴某于2007年4月开始合伙经营家俱店。因为经营方法的不同,2009年5月吴某决定退出合伙,经过协商,李某支付退伙款5万元给吴某。当场李某支付了现金3万元,并出具了一张余欠退伙款2万元的欠条给吴某,并按每日1%的标准支付违约金10万元。现由于李某一直未付清余款,吴某将其告上法庭。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吴某出具的欠条能够证明被告仍欠原告退伙款2万元的事实,但原告吴某主张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原告并未提供经济损失的具体数额和相关证据,所遭受的实际损失只有利息损失,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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