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原法院网讯 原告凭借条起诉,被告又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借条金额实为利息。近日,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争议较大的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邱盛与被告黄志系多年好友,被告黄志于2016年6月10日向原告出具了一张内容为“今借到邱盛人民币现金壹拾玖万贰仟元整”的借条给原告收执,约定在2016年6月30日前付清,不计息。借款到期后,原告向被告催要,被告一直拖延不付,原告起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被告黄志虽向原告邱盛出具了借款192000元的借条,由于该笔借款金额较大,且被告称其并未向原告借款192000元,该借条所写金额是其向原告借款400000元,按月利率4%计算一年产生的利息。原告仅凭一张借条无法证实原告将借款实际支付给被告,原告需要提供其他证据加以佐证。原告称其以现金支付,且其本人弟弟在场,但其未申请证人出庭作证,与常理不符。故原告要求判令被告支付借款本金192000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因缺乏将借款实际支付给被告的证据,一审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