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守约定用借款 提前还本并计息

  发布时间:2009-11-09 10:01:12


    青原法院网讯 在银行的借款合同中往往会载明借款用途,若借贷者不按合同约定使用借款,则银行有权收回借款。2009年11月9日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建行某支行诉某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某科技有限公司因违反合同约定,提前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并对被告抵押的生产设备享有优先受偿权。

    建行某支行与某科技有限公司于2008年9月30日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20万元,并以该公司的一套生产设备抵押,同时办理了抵押登记,期限为2008年9月30日至2009年9月29日,借款用途为开发新产品。合同签订后,建行如约提供了借款,但在借款的使用过程中,某科技有限公司却没有按约定用途使用借款,而是将借款用于退回股东本金,并致使一度停产。故原告建行某支行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提前归还借款本息,并对其抵押的生产设备享有优先受偿权。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借款合同是真实有效的,被告不按合同约定使用借款的行为属违约,原告要求提前收回借款本息及对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符合法院规定,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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