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原法院网讯 男子专挑半夜盗窃电动车,11天内盗窃4辆电动车。近日,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以犯盗窃罪,一审判处被告人李云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2016年4月7日凌晨一点左右,被告人李云来到吉安市青原区木山村一户居民门口,将被害人林好的一辆宗申牌电动三轮车盗走,之后将盗来的三轮车停至吉安市青原区梅苑小区内。经鉴定,被盗电动三轮车价格为4927.6元。
2016年4月10日凌晨一点左右,被告人李云来到吉安市青原区正气路蒋家大院一单元门口,将被害人郝兵的一辆铁牛牌电动三轮车盗走,之后将盗窃来的三轮车停至吉安市青原区梅苑小区内。经鉴定,被盗电动三轮车价格为2635元。
2016年4月15日凌晨3时,被告人李云步行至吉安市青原区公略路一灯具店门口,将被害人王林正在充电的一辆英诗蓝得牌电动三轮车盗走,之后将盗窃来的三轮车停至吉安市青原区梅苑小区内。经鉴定,被盗电动三轮车价格为7056元。
2016年4月17日晚上22点左右,被告人李云在吉安市青原区河东菜市场旁的梅苑诊所门口盗窃了一辆立马电动车,之后将盗窃来的电动车停至吉安市青原区梅苑小区内。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格为1848元。
法院另查明,被告人李云1993年、1999年、2001年均曾因犯盗窃罪被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为16467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李云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现不思悔改又犯新罪,对其予以从重处罚。考虑到被告人李云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罪行较重的,且配合公安机关追缴赃款物,未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对其予以从轻处罚。综上,遂作出上述判决。(文中人物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