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原法院网讯 近日,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对一起容留他人吸毒的案件进行了审理,并作出一审判决: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被告人杨通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2016年8月10日晚上,被告人杨通用其身份证在青原区一酒店登记开了两间房入住,本人入住325房,杨笑和肖强住326房。当晚,被告人杨通打电话给任群要其购买冰毒到酒店325房间。次日凌晨,被告人杨通和任群在酒店325房间内以锡纸烫吸的方式吸食冰毒,凌晨1时许,杨笑到325房也以锡纸烫吸的方式吸食了冰毒,上午8时许,肖强到325房后也吸食了冰毒。被告人杨通均在场且未阻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通容留三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考虑到被告人杨通当庭认罪,对其予以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文中人物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