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原法院网讯 农妇正埋头在塘边洗菜,不料头顶“飞”来一辆摩托将农妇砸个正着。2007年9月10日,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李云赔偿原告曾一平、曾浩天和受伤农妇曾水秀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0000元。
2006年10月28日7时30分,曾一平驾驶摩托车搭乘曾浩天往值夏镇方向行驶,在值夏镇任家村地段,李云驾驶二轮摩托车从车后撞上曾一平的摩托车, 曾一平摩托车倒地后翻入公路旁的水塘边,将正在塘边洗菜的第三人曾水秀砸伤,两原告也跌倒在路旁受伤,两原告在吉安市中心人民医院各住院17天,曾一平花费医疗费11350.76元,曾浩天花费医疗费12188.85元。曾一平、曾浩天和李云、第三人曾水秀三方当事人于2006年11月18日经协商签订了赔偿协议书,明确曾一平、曾浩天、曾水秀在事故中的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共计人民币45000元(含曾水秀应得的3000元赔偿款),李云承担31500元,其余赔偿费用由曾一平、曾浩天自理,曾一平、曾浩天、李云、曾水秀均在协议书上签字,签字时曾水秀领取了3000元赔偿款,但未出具收条。协议签订日,李云已付出21500元,尚欠10000元,由李云于当天向曾一平、曾浩天出具了欠条,承诺在2006年12月10日付清。期至,李云未给付款项。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曾一平驾驶摩托车搭乘原告曾浩天前往值夏时被被告李云驾驶的摩托车撞倒,引发交通事故,事故中原告曾一平的摩托车又将第三人曾水秀砸伤,现各方当事人已就事故赔偿金额达成了协议,该协议属三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且符合法律规定,具有法律效力,被告应按协议确定的金额给付尚欠原告的10000元赔偿款,原告主张的诉讼请求证据确凿,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第三人曾水秀已得到3000元赔偿款,本案不再处理,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