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原法院推行判后告知申请执行期限效果好

  发布时间:2007-06-14 08:36:30


    青原法院网讯  “本判决书生效后,权利人可以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一年。”当青原区某工业硅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赵明根接到判决书,在判决生效后赫然发现了这样一行字,他对法官这种做法表示十分赞赏。这是青原区法院规范司法行为,便民利民措施的具体体现。

    在去年开展的“规范(执行)行为,促进执行公正”专项教育活动中,许多当事人反映在法律文书生效后,民事诉讼法第219条“申请执行的期限,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一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六个月”了解得不多,有的甚至不知道判决后还应在期限内申请法院执行,为此,该院从2006年3月起,切实整改,自觉践行“司法为民”宗旨,在每一份裁判文书后都附有权利人可以申请执行和申请执行的期限。这项活动开展以来,生效裁判文书主动申请执行的比例上升了26.3%,主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当事人上升了10个百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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