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未年检发生事故 保险公司拒理赔败诉

  发布时间:2017-04-27 11:37:57


    青原法院网讯  因为车辆在发生交通事故时处于未按期年检状态,保险公司以保险条款约定了该情况属免责情形为由拒绝在商业险范围内赔偿。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该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以保险合同约定无效,一审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依责赔偿原告即受害人家属397189.9元。被告某保险公司不服提出上诉。近日,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6年6月7日12时,被告龙某驾驶一货车在交叉路口与受害人肖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了肖某当场死亡、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该事故经吉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青原大队认定,被告龙某和受害人肖某均负事故的同等责任。经查,肇事车辆分别在2016年4月30日和2016年5月3日在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100万元的不计免赔商业三者险。肇事车辆初次登记时间为2014年4月28日,检验有效期截止至2016年4月30日,案发时,车辆逾期未年检。后被告某保险公司以事故发生时车辆未年检为由拒绝在商业险范围内理赔。

    青原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虽然肇事车辆逾期未年检的情况下发生了交通事故,且该情况属于商业保险合同约定的不予赔偿的格式免责条款约定情形之一,车主也签字确认被告某保险公司已将投保险种对应的免责条款向其作了明确说明,但是车主向被告某保险公司进行投保时,被保险车辆已经处于未年检状态。被告某保险公司在明知肇事车辆属于免责条款约定情形的情况下,仍与车主订立保险合同,其也无证据证实已提示车主应当进行车辆年检,应当视为被告某保险公司以实际行为确认该免责条款不适用于该保险合同。故合同约定的事故发生时肇事车辆未年检,保险公司不予赔偿的免责条款对双方不具有约束力。被告保险公司在被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后,依法应当承担保险责任。法院据此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秦苑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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