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原法院网讯 在一次同学聚会上,一位拥有博士研究生学历的男生与一名初中学历的女同学互有好感。单身的他们坠入爱河后,双方都发现无法容忍对方的消费观念。此前,为表结婚诚意,男方向女方家支付了10万元彩礼及“三金”,不料女方悔婚且拒绝返还彩礼。近日,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通过耐心沟通和巧妙借助外部力量,最终成功调解了这起婚约财产纠纷案。
同学聚会,男博士与初中女同学互有好感
张军(化名)与家住青原区某村的罗玲(化名)是初中同班同学,罗玲初中辍学后在附近工厂打工。张军则上高中,读大学,一直念到博士。2015年初的同学聚会,同为单身的罗玲、张军在同学们的撮合下萌生爱意,不久便确立男女朋友关系。
女方的父母认为两人学历相差太大,担忧男方不是诚心想与罗玲结婚。张军为表结婚诚意,于2015年6月至10月期间,相继为罗玲购买了金项链、金耳环、金戒指等首饰,并给付了罗玲彩礼10万元。在两人同居生活一年后,双方开始张罗结婚事宜。
同居生活后,双方发现有点不合适
然而,正当罗玲与张军即将终成眷属的时候,双方发现无法容忍对方的消费观念。罗玲喜欢购物,经常大包小包的买回家,张军则省吃俭用,经常埋怨罗玲乱花钱,为此双方经常发生矛盾。今年春节期间,罗玲当着双方父母的面数落张军是个不会生活的“书呆子”,张军则以“拜金女”进行反击。此后,双方感情急剧降温,罗玲拒绝与张军交往。
张军认为恋爱时给付女方的10万元及“三金”都属于彩礼,现女方拒绝办理结婚登记,就要求其返还。罗玲则认为,“三金”是张军自愿赠与,10万元彩礼在同居生活期间已全部花销了,不应返还。协商无果后,张军一纸诉状将罗玲告上法庭。
法官倾情调解,双方达成一致
法院审理后认为,给付彩礼是我国的民间婚俗,从法律性质上是一种以结婚为成就条件的赠与行为,一旦解除婚约,赠与合同生效条件已不存在,受赠人继续占有彩礼已无法律依据。在本案中,张军给付罗玲的10万元及“三金”均具有彩礼的性质,是一种以双方能够办理结婚登记为条件的赠与行为,现双方婚姻关系不能成就,罗玲理应承担返还彩礼的义务。考虑到双方恋爱过程中同居生活过一段时间,存在一定的合理开支,故返还彩礼的数额应当酌情扣减。
虽然双方存在强烈的对抗情绪,但承办法官仍多次与双方进行电话沟通,从法律规定着手,释法明理,通过反复地做思想工作,缓和了双方紧张关系。考虑到双方是同学关系,承办法官联系上了他们当年的班主任及几位要好的同学协助法院进行调解。最终,在法官的主持下,在外部力量的协助下,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罗玲一次性将彩礼款5万元及“三金”返还给张军,并当庭给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