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户籍博士研究生要求分原户籍地土地补偿款被驳

  发布时间:2017-07-20 16:31:08


    青原法院网讯  因读书将户口迁往上海的博士研究生要求分原户籍地的土地补偿款被一审法院驳回。近日,青原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案。

    原告郭志原系被告郭家村村民,2006年9月读本科时将户口迁至南昌,2014年读博士研究生时,将户口迁至上海。2003年,被告郭家村第一次进行土地补偿款分配时,村小组召开了全体会议,会议同意并决定土地补偿款扣除村内建设公益款外,其他按照每户户口本上的人数进行分配,对于外出读书并迁出户口的,在本科阶段仍可以参与分配,其他阶段则不参与分配,在外读书未迁出户口的,不分学习阶段依然会分配。根据会议决定,2003年、2008年在读本科且已将户口迁出的原告也参与了分配。2014年的土地补偿款,因原告已是在读博士研究生 ,根据会议决定,被告郭家村没有分配补偿款给原告。

    法院审理认为,对于土地补偿费的分配方案属于村民委员会自治的范围,如何分配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主决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予以干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款。本案中,郭家村土地补偿款的分配方案已在2003年开村小组会议决定,虽然没有会议记录,但在此后的2008年再次进行分配时亦是按照2003年的分配方案执行,即对于外出读书并迁出户口的,在本科阶段仍可以参与分配,其他阶段则不参与分配,在外读书未迁出户口的,不分学习阶段依然会分配。2014年的征地补偿款,原告已是在读博士研究生,且将户口迁至上海,其已不符合被告郭家村的分配方案中可以参与分配的条件。据此,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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