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低速开车 肇事赔偿获刑

  发布时间:2017-07-21 09:21:12


    青原法院网讯  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近日,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宣判一起危险驾驶案,被告人李良被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被告人李良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被告人李良是一名保安,2017年4月19日晚,他与同事张华、肖志华及肖志华妻子到青原区美食街吃饭,四人共喝了高度白酒1瓶、啤酒3瓶。当晚21时许,被告人李良自认为从酒家到单位不足2公里路程,且路上人员不多,便以40码车速醉酒驾驶二轮摩托车搭载张华离开。在青原区学苑路由北往南行驶至井冈山大学路段时因醉眼朦胧看不清前方路面,被告人李良刹车不及,与王勇刚刚起步驾驶的小轿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被告人李良及张华受伤的交通事故。经吉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 被告人李良的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12.7mg/100ml。经吉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青原大队认定,被告人李良在本起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并承担26000多元的医疗费用。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良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醉酒在道路上驾驶二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 并负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当追究被告人李良的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李良当庭认罪,对其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良在犯罪后具有悔罪表现, 适用缓刑符合法律规定。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秦苑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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