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原法院网讯 两无牌摩托车相撞致一人死亡,近日,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无牌无保险交通事故案件。
王祥驾驶无牌豪达普通二轮摩托车与由被告梁云驾驶(搭载第三人夏洪)的摩托车迎面相撞,造成王祥当场死亡,梁云和夏洪受伤、两摩托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吉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青原大队认定,王祥事发时,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上道路行驶,且违反超车规定,是造成此次事故的原因之一,负事故同等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被告梁云驾驶无牌且不符合技术标准具有安全隐患的二轮摩托车上路,与同样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且违反超车规定的王祥相撞,造成王祥死亡的后果。事故认定书认为双方当事人对事故的发生均存在各自不同的过错,双方负事故同等责任的认定并无不当。结合各方在事故中的过错程度,梁云和王祥对损失各负50%的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告梁云驾驶的二轮摩托车未上牌,未投保交强险,且系该肇事车辆的所有人又是投保义务人,因此,被告应先在交强险限额内不分责任先行赔偿110000元,剩余部分按事故责任比例再行赔偿,故法院判决被告梁云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等共计37126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