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原法院网讯 两家厂名音同字不同,昔日同窗好友闹上法庭。近日,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合同纠纷案件,经法院调解,被告曾某同意赔偿原告朱某三万元,并限期对工厂字号进行变更。
原告朱某诉称,自己与被告曾某是要好同学,二人曾与案外人刘某共同经营名为“佳福”的某厂,后三方共同签订合伙转让协议,约定将该厂的一切事物转让给原告朱某个人所有,但被告曾某无视约定,又经营了一家名为“家福”的某厂,而且经营产品种类与“佳福”完全相同,给自己造成了损失,要求被告曾某赔偿经济损失84000元。被告曾某辩称自己为“家福”厂名到南昌进行了工商登记,为此多次往返南昌与吉安两地,人力物力耗费较大,希望能少赔偿一些。
法官审理过程中了解到,原、被告双方系多年同窗好友,还曾共同合伙做生意,为使案件达到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法官从亲情法理等方面向双方做了耐心细致的调解工作,对原、被告进行了安抚劝慰。最终,被告向原告作出诚挚的道歉,并同意赔偿原告三万元,并限期对工厂字号进行变更。原告也表示接受被告的道歉,双方握手言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