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原法院网讯 对自己亲笔签名的欠款单不认账,竟要同债权人去江边点香发誓后再付款。近日,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在查明事实后,法院判决被告罗某支付原告某公司玻璃货款89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
被告罗某今年62岁,经营一家玻璃批发部。2015年10月25日,原告某公司安排人员将被告罗某所订购的玻璃送至被告指定地点,被告未当场结清货款。按原、被告交易习惯,卸货后司机拿销售单给被告罗某签字,被告罗某签名后还在该销售单上添加了“已收货(玻璃)”等字样。后因被告罗某未付该笔货款,原告某公司诉至法院。
诉讼中,原告某公司提供了有被告罗某自己签名并注明已收货的销售单等证据,被告罗某还在原告某公司所持有的销售单上对单价和货款总额进行了改动确认。但罗某对销售单上的签名不提出任何异议,却又否认欠款的基本事实,还始终坚持要原告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同其去江边点香发毒誓后,再同意付这笔货款,并对法官的释明及劝解置之不理,致使法院多次调解无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罗某向原告某公司购买玻璃,双方因此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原告提供的证据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证明2015年10月25日被告罗某向原告购买玻璃所欠货款8900元的事实。被告拖欠原告货款不付违反了民事活动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原告向被告主张债权,合理合法,应予以支持,被告提出的辩解意见与法不合,应不予采纳。故法院依法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