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逾期未交房 业主起诉违约金获支持

  发布时间:2017-08-23 09:20:34


    青原法院网讯  开发商逾期1年多未交房,业主起诉开发商支付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的违约金。近日,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判决开发商向业主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40950元。

    2015年初,家住吉安市青原区的刘女士以21万元的价格,向某开发商购买了公寓房一套,合同约定2016年3月31日前交房,逾期未交房开发商应每日按总房价的万分之五承担违约金。后因开发商资金紧张,至今未交房。刘女士遂将开发商告上法庭,要求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依法受法律保护,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购房合同明确约定被告应于2016年3月31日前将验收合格的房屋交付原告,但被告至今未交付房屋,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主张被告支付从合同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起诉之日止,每日按总房价款的万分之五的逾期交房违约金,符合法律规定。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秦苑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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