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原法院网讯 近日,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父亲借女儿钱不还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法院判决被告归还原告借款86712.95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
被告与原告系父女关系,2013年6月至2014年12月,原告在被告经营的沙发店工作,期间被告尚有部分工资未支付原告。2012年9月和2013年6月,被告又分别向原告借款40000元和36000元。2014年1月,原、被告进行结算,被告合计共欠原告98881元未付。2015年6月,原告在沙发店拿走了沙发、电瓶车等价值16205元的物品用于冲抵工资,被告亦支付了原告部分工资。2015年12月,原、被告经对账结算,被告出具了欠原告借款110000元的欠条交原告收执。此后,被告未按欠条约定的时间还款,原告多次催讨无果。2016年12月,原告在被告经营的沙发店又拿走了部分家具未付款,双方对这些家具的数量和价值存在争议。在庭审过程中,双方核算家具价值23287.05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的行为系被告真实的意思表示,现被告未按约定期限归还原告借款属严重违约行为,庭审中原告同意在借款110000元中品除其应支付给被告的货款23287.05元,故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86712.95元的诉请合理合法。被告辩称不欠原告的钱与事实不符。综上所述,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