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原法院网讯 三岁女童随父母一同入住酒店,在卫生间刷牙时不慎滑倒受伤,责任应由谁承担?11月9日,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旅店服务合同纠纷案件,判决被告吉安青原某大酒店承担40%的责任,其余损失由女童监护人承担。
2017年7月12日,三岁女童刘某在父母的带领下入住被告吉安青原某大酒店。当晚9点,原告手持玻璃杯独自进入卫生间刷牙时因地面湿滑摔倒,所拿玻璃杯亦摔破在地并割伤了女童的右手臂。经治疗诊断为右前臂切割伤伴神经肌腱断裂,并花去医疗费6500元。经查,该酒店虽然在卫生间提供了防滑垫,但却将防滑垫卷拢收起设置于淋浴房内,并未铺设在地面。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吉安青原某大酒店作为住宿服务的提供方,有在合理限度内为顾客提供安全保障的义务,否则导致顾客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现其仅在淋浴房内配备了防滑垫,还未将其铺设在地,未顾及旅客在淋浴房外有沾湿、滑倒的风险,在安全管理上有疏漏,未尽到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当对原告的受伤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刘某系年仅三岁的幼童,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原告的父母作为监护人,放任原告手持玻璃杯独立进入容易摔倒的卫生间,未尽到应有的监护义务,应负主要责任。综合上述情况,法院判决被告吉安青原某大酒店承担本次事故40%责任,赔偿原告医疗等损失2600元,原告其余损失由其监护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