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原法院网讯 男女相亲后在一起同居,不久女方怀孕,因男方不懂关心照顾,致使女方劳累过度流产,女方生气拒不结婚,男方为索回礼金,一纸诉状递到法院。近日,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婚约财产纠纷案。
原告计某与被告王某经媒人介绍于2016年9月相识,后计某及家人与被告家人谈亲,约定男方给付女方礼金12万元,不久,原告父亲先后两次共给付被告礼金12万元,计某与王某按农村风俗举行了结婚仪式和婚宴,但双方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双方同居至分手,期间生活开支主要由王某提供。同居期间,王某曾于2017年4月怀孕,因胚胎停育,王某施行人工流产术。王某认为计某缺乏主见,大小事务均要其父母决定,且对计某对其没有尽到关心照顾义务不满。在此期间,计某通过微信和支付宝向王某支付款项26594元,双方正式分手后,计某及其父亲曾与被告王某及家人协商退还礼金之事,王某同意退还6万元礼金,但未实际给付。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计某与被告王某经人介绍相识后恋爱,并按照农村风俗举行了婚礼,但未依法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不成立合法婚姻,属于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同居关系;在计某与王某谈婚后,原告向被告给付了12万元礼金,现因王某已与计某分手,王某与计某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原告计某要求被告王某退还礼金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鉴于被告方也按风俗习惯办理了结婚酒席,计某与王某在一起同居生活五个月,且王某在怀孕后流产,原告主张全额退还12万元礼金缺乏法律和事实依据,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的酌情退还原则,法院认定被告退还原告6万元礼金,同时,计某在与王某共同生活期间,通过微信和支付宝给付王某26594元款项,该款项应为双方的共同财产,扣除部分开支后,计某应分得其中1万元款项。法院遂作出判决,宣判后,双方未上诉,王某现已实际履行全部7万元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