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原法院网讯 醉酒驾车害人害己,近日,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醉酒驾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的案件,被告人刘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半,赔偿被害人损失380761.9元。
2013年12月25日19时许,被告人刘某、被害人刘某辉、黄某根在青原区铁建路一餐馆吃饭,被告人刘某喝了一杯白酒,饭后三人约好去黄某根家打牌,2013年12月25日21时许被告人刘某驾驶摩托车搭乘被害人刘某辉沿青原区105国道由南往北行驶,至1927KM+700M路段时因醉酒无法控制摩托车摔倒,刘某当场昏迷不醒,而被害人刘某辉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14年1月5日死亡。经鉴定,被告人刘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162.7mg/100ml。经青原区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刘某在本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
附带民事原告人所遭受的经济损失有医疗费223623.26元、丧葬费19825.5元、死亡赔偿金175620元、处理丧葬事宜的交通费、误工费4000元,合计423068.76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 被告人刘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被告人刘某当庭认罪,故对其予以从轻处罚。考虑到被告人刘某系醉酒驾驶,对其予以从重处罚。至于附带民事诉讼部分,虽然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所遭受的经济损失是被告人刘某的交通肇事行为造成的,但是被害人刘某辉明知被告人刘飞喝了酒,仍然搭乘其驾驶的摩托车,对损害的结果存在一定的过错,应当相应减轻被告人刘某10%的责任。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