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原法院网讯 2017年11月,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一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件,原被告双方关于装修问题争议较大,经过行政机关介入问题仍未得到解决。最终,经过法官释法说理,案件双方当事人最终握手言和。
2017年6月,原告彭某与被告陈某、吉安某装饰公司签订装修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彭某将自己位于青原区某小区面积为30余平米的公寓交于被告陈某和吉安某装饰公司进行装饰装修,但原定于90天的工期截止起诉之日装修工程仍未竣工,原告去公寓初步验收时却发现装修存在部分瑕疵,双方协商未果,经工商部门调解,双方当事人的问题仍无法调解。
庭审过程中,双方对装修瑕疵争议不大,但是原告起诉所提供的装修合同条款对于装修质量、装修材料、违约责任等约定不明,导致被告装修瑕疵是否属于违反合同约定条款存在不确定性。此时,原告主张被告违反合同关于工程进度和工期的约定,但被告陈某和吉安某装饰公司辩称,工期确实双方约定了为90天,而合同同时也约定装修日、法定节假日、物业不允许施工日都必须停工,期间因吉安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也导致工程停工,被告同时提供了物业公司张贴在小区门口的停工公告照片予以证明。原告反驳称被告提供的小区物业公司装修停工公告自己从来没有看到过。为了明晰责任,法官建议休庭,去往小区现场勘查,经过到小区现场实地勘查并询问相关物业人员,得知确实存在被告主张的装修停工事由。继续开庭后,鉴于被告只有装修存在部分瑕疵,法官耐心细致做了双方工作,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一致同意解除装修合同,装修余款4000元原告彭某无需继续支付,双方当事人的心结最终得以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