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购豪车疑似“土豪” 退车赔款终成“周郎”

  发布时间:2017-12-22 18:02:18


    青原法院网讯  彭某在某汽车销售公司订购百万豪车,支付订金后提车使用数月后却无力还款。近日,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对这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彭某支付原告某汽车销售公司车辆损失款11万元。

    2017年7月16日,被告彭某向原告某汽车销售公司购买卡宴车一辆,约定价格为105万元,支付了订金5万元后,剩余车款准备办理银行按揭贷款。同日,被告从原告处取走了购买的上述车辆。后被告因未办理好银行按揭贷款手续,无力支付剩余购车款。2017年12月4日,原、被告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原告同意被告退还该车,被告赔偿原告车辆损失款16万元(含被告已付的订金5万元)。被告于当日向原告的负责人即第三人杨某出具欠条1份,承诺于2017年12月5日支付剩余车辆损失款11万元。后被告未按约定付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买卖汽车的协议系双方平等、自愿协商的结果,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后因被告无力支付剩余购车款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而车辆已被被告使用数月,遂原、被告经协商达成协议:解除买卖汽车的协议,被告退还车辆给原告并于2013年12月5日支付原告车辆损失款11万元(扣除被告已付定金5万元后)。原、被告的上述协议系双方自愿协商的结果,受法律保护,对双方具有约束力。现被告未按约定及时支付原告车辆损失款11万元,且第三人也认可该款项应支付给原告,故被告应按约定支付货款。被告主张其所欠原告的11万元车辆损失款应扣除其已支付的订金5万元,但其未提供证据证实,且被告支付订金5万元在其出具欠条之前,如应扣除该订金,被告在出具欠条时应直接扣除或写明,故被告上述主张不予采纳。据此,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该案判决后,双方均服从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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