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原法院网讯 无证驾驶,保险公司先行赔付,雇员有重大过错,应与雇主分担赔偿责任。近日,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对这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人民财保吉安市分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先行赔付原告胡某残疾赔偿金、交通费、护理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27010元,不足部分14415元由被告梁某赔偿40%,被告宋某赔偿60%。
2017年7月25日20时40分许,被告梁某无证驾驶二轮摩托车沿青原区319省道由南往北方向行驶至163KM+600M路口时,不慎撞倒步行横过道路的行人即原告胡某,造成原告和被告梁某不同程度受伤、两轮摩托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吉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青原大队对该案事故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梁某应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胡某对此次事故不承担责任。另查明,被告梁某从2015年4月份开始在被告宋某处当学徒,系被告宋某的雇员。2017年7月25日即该案交通事故发生日傍晚时,被告宋某指派被告梁某前往某企业安装调试空调。该案肇事车辆两轮摩托车的车主为被告宋某。被告宋某为该案肇事车辆两轮摩托车在被告人民财保吉安市分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事故发生日在保险期间内。由于原、被告对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原告胡某便起诉到法院,请求判令三被告赔偿残疾赔偿金、交通费、护理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48876元。
法院审理认为,该案肇事车辆两轮摩托车在被告人民财保吉安市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被告梁某虽系无证驾驶,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已经明确了交强险系法定之责,被告人民财保吉安市分公司应先行赔付原告的损失,后可另案追偿相关责任人。交通事故责任者应按所负事故责任赔偿原告因此造成的损失,该案中被告梁某应负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故应对原告的各项合法合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该案虽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根据查明的情况,认定被告梁某与被告宋某系雇佣关系,依照法律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因此,被告宋某在2017年7月25日指派被告梁某前往某企业安装调试空调,被告梁某上班期间给他人造成的损害,应当由被告宋某按被告梁某所负责任来承担赔偿之责。但被告梁某在该案的交通事故中无证驾驶,遇行人横过道路未提前避让,造成交通事故发生,负事故全部责任,属于重大过错,被告梁冲应对被告宋光昀承担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四条之规定,法院酌定被告梁某承担40%的赔偿责任,被告宋某承担60%的赔偿责任,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