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原法院网讯 2016年10月12日傍晚,原告骑电动车从朋友家出发回家时,路过被告家门口时,被被告家的大狼狗咬伤,并摔伤多处。被告母亲和儿子也看见了当时的情形。因天色已晚,原告次日到吉安市防疫站注射了狂犬疫苗。2016年10月14日,原告拿医药费票据要求被告赔偿,但被告拒绝,随后原告的姐姐报警,被告还是拒绝赔偿。原告故将被告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作为大狼狗的主人,应对其饲养的动物进行监管,其未对该大狼狗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而是放养该大狼狗,导致该大狼狗咬伤了原告,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后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达成调解协议,被告自愿赔偿原告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