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置障碍致人死亡 造成损害需要赔偿

  发布时间:2017-12-27 18:19:32


    青原法院网讯  陈某无证饮酒驾驶超标助力车撞上桥头设置在道路侧边的横墙体后当场死亡,经与公路建设单位索赔未果,遂诉至本院。近日,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对该起生命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某公司赔偿原告陈某等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抚养费等各项损失共计79827.5元,现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2017年2月2日19时33分许,陈某驾驶燃油助力车沿青原区华能大道由北往南行驶至云江桥头吉瑞节能有限公司门口路段时,撞上桥头设置在道路侧边的横墙体(约占道3米),造成二轮助力车受损、陈某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2017年2月10日,吉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青原大队对上述交通事故作出公交认字[2017]第01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当事人陈某事发时无轻便摩托车驾驶证、饮酒驾驶“超标”燃油助力车且夜间行驶未降低行驶速度是造成此次事故的全部原因,应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另查明,青原区华能大道系由被告某公司建设,该道路尚未竣工验收。事发路段即云江桥头吉瑞节能有限公司门口路段的道路宽约21米,被告却在该道路侧边设置了宽约3米的横墙体,直接将该道路的宽度缩减了约3米,且未设置相应的明显提醒标志或采取其他安全措施;而陈某正是在行驶过程中撞上了该横墙体发生该案交通事故。

    法院经审理认为,事发路段即云江桥头路段的道路宽约21米,被告某公司建设该道路时在道路侧边占用道路建设了宽约3米的横墙体,直接将该道路的宽度缩减了约3米,且未设置相应的明显提醒标志或采取其他安全措施,存在安全隐患,致使陈某在行驶过程中撞上了该横墙体发生该案交通事故,存在一定的过错,应对原告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陈某作为机动车驾驶人本应谨慎驾驶,但其存在无轻便摩托车驾驶证、饮酒驾驶“超标”燃油助力车且夜间行驶未降低行驶速度等行为,有重大过错,应自行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该案的实际情况,酌定被告某公司应对原告的各项实际损失承担20%的赔偿责任。据此,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该案判决双方均服从判决、未上诉,且已履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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