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原法院网讯 曾某购买某保险公司的保险理财产品获赠“家庭财产保险”,后家中水管爆裂导致房屋受损,保险公司拒赔,故诉至法院。近日,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对这起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某保险公司赔偿原告曾某房屋维修损失9132.05元。被告提起上诉,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其上诉。现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2017年4月27日,原告以在中国建设银行存款10万元定期1年的方式作为保障金投保被告的“家庭财产保险”险种,该险种约定:“保险标的是指原告曾某的房屋及室内附属设施(指固定于房屋内部的供暖、卫生、供水设施等),保险责任是火灾、爆炸等,保险金额是200000元,保险期间是自2017年4月28日起至2018年4月27日止。”。2017年5月16日,上述保险标的中的水管爆裂,导致房屋渗水、房屋受损、电力不通。次日,原告向被告报案后,被告派工作人员到原告处查勘了事故现场,进行了拍照等工作。被告经查勘后认为原告家的水管爆裂,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拒不赔付。2017年6月14日,原告为维修上述事故造成房屋损失,花费9132.05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条“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的规定,本案中的保险合同系被告提供的格式条款,应作出有利于原告的解释。根据原、被告提供的关于“物理性爆炸”的定义“指物质的状态或压力发生突变等物理变化而形成爆炸,如容器内液体过热、汽化而引起的锅炉爆炸。压缩气体或液化气体超压引起的爆炸也称爆裂”,可以看出本案中的水管爆裂属于物理性爆炸,应作出有利于原告的解释即物理性爆炸包括在被告的保险责任理赔范围内的“爆炸”中,则原告要求被告赔偿诉讼请求,符合保险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据此,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