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原法院网讯 小区业主被盗,物业公司担责。12月13日,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对一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某物业公司补充赔偿原告艾某被盗二轮摩托车部分损失2400元。
2017年8月8日4时许,吉安市青原区某小区业主原告艾某将一辆价值8000元的棕色雅马哈牌二轮摩托车停放在该小区的消防门处,同日8时许发现摩托车被盗,原告艾某当日报案,该刑事案件正在侦破中。另查明,2017年7月28日,原告向该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即被告缴纳了2017年度物业管理费675元。该小区原告摩托车被盗地点的监控设备早己损坏,被告一直未修理。被告未收取原告的额外车辆管理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的合法财产受到不法侵害被盗,本应由直接侵权人进行赔偿,但目前直接侵权人不明。而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形成了物业服务合同关系,原告已向被告交纳物业管理费,被告作为物业管理公司,应提供相应的物业管理服务并承担相应责任。 被告在履行管理服务过程中,没有尽到全面的基本安保注意义务,如:小区内的监控设备损坏后未及时进行修理,对车辆出入没有实行发卡和登记制度等,在管理上存在过失,加重了小区内业主的财物受不法侵害遭受损失的概率,不利于公安机关在侵害发生后及时侦破。但原、被告双方之间并未形成车辆保管合同关系,被告所承担的责任应是与其履约瑕疵度相应的责任,因为事实上,物业公司要绝对的保证业主不受第三人侵害是不可能的。综合本案实际情况,根据合同权利义务对等原则,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该案判决后双方均服从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