型号成谜买主装糊涂 实物为准法官还清白

  发布时间:2017-12-31 18:42:02


    青原法院网讯  张某甲、张某乙在郭某、涂某甲、涂某乙处购买二手挖掘机后,因该二手挖掘机不适合做其新接的工程,而以该挖掘机型号不对为由起诉至本院要求解除买卖合同,返还购机款178000元,并赔偿损失20000元。近日,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对这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请,且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2017年5月9日,被告郭某通过互联网发布出售某型号挖掘机的信息。原告通过互联网得知后联系被告,并于2017年5月30日上午9时许,原告二人伙同另外二人找到三被告进行洽谈。当时,被告正在用本案所涉挖掘机给证人刘某挖土,二原告等人在一旁观察挖掘机的工作情况,期间二原告带来的会驾驶挖掘机的人还亲自驾驶该挖掘机进行了挖土,直至当日下午1时许才离开挖掘机工作现场。次日,二原告伙同另外一人前往被告处查看了该挖掘机的发动机标识情况:“生产厂家为某有限公司,但型号标识SWE50H中的‘5’模糊不清,其余标识诸如产品编号S02775,整机重量4910Kg,功率25.8/2200 Kw/rpm,铲斗容量0.18立方米等均清晰显示”。当日,原、被告签订《转让协议》,约定“……一、挖机概况:品牌:山河智能,型号:SWE70H,编号:S02775。二、转让价格:178000元整。……四、挖机现状已由双方确认:因该挖机是二手旧机,甲方(即三被告)对于挖机的运行状况及工作情况均向乙方(二即原告)作了充分说明,乙方对于该挖机的现状及日后运行可能出现的问题均已了解。……”。协议签订后,二原告立即通过银行转账给付了三被告转让款17.8万元,并由被告郭某向二原告出具了收到17.8万元的收条。此后二原告通过被告联系了拖车,将该挖掘机运往二原告指定地点。事后,原告认为被告交付的该挖掘机型号为SWE50H,并不是协议约定的型号为SWE70H的挖掘机。原告就此事多次与被告协商此事未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所涉买卖合同标的系二手挖掘机实物,原告购买该挖掘机前在互联网上已得知被告出售的挖掘机并非SWE70H型号的,后又联系被告到挖掘机工作现场长时间对该挖掘机进行查看,且叫其同伴驾驶了该挖掘机,次日又仔细核对了该挖掘机的发动机标识,知道该挖掘机的发动机标识中型号处的“5”字模糊不清,但其他诸如产品编号、功率、整机重量、铲斗容量等均能清晰显示。另外其实通过该挖掘机的发动机标识中的“产品编号、功率、整机重量、铲斗容量”等内容足以查清该挖掘机的型号为SWE50H。通过以上分析足以认定原、被告清楚的知道本案买卖合同所涉标的不是型号为SWE70H的挖掘机,且该转让协议的第四条也已写明“挖机现状已由双方确认:因该挖机是二手旧机,甲方(即三被告)对于挖机的运行状况及工作情况均向乙方(二即原告)作了充分说明,乙方对于该挖机的现状及日后运行可能出现的问题均已了解”。在这种情况下,原、被告在签订转让协议时还写明转让的标的是型号为SWE70H的挖掘机,显然不是双方当事人的共同真实意思表示,转让标的以实物为准才是原、被告双方的真意。综上,原告与被告买卖挖掘机的转让协议系双方平等、自愿协商的结果,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该买卖合同的标的应为型号为SWE50H的挖掘机实物,且原告也认可该挖掘机没有质量问题。现原告以被告出售的挖掘机型号不是型号为SWE70H的挖掘机为由主张解除合同,显然既不符合合同约定,又于法无据,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据此,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双方均服从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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